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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获双倍赔偿

1999-12-26 来源:生活时报 ■张恒 我有话说

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了21万元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的“黑房”。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房引发纠纷而得到双倍赔偿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1997年12月16日,焦先生支付了210231元购房款,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称为“优质标准房”的商品房。购房后,由于该房没有政府立项批文,又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故房产交易所拒绝为焦先生办理产权登记等各种手续。两个月后,搬进新房的焦先生发现该房周围缺少照明、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他来到市质检部门查询,方知利达房屋开发公司卖给自己的房只是合格工程而非“优质工程”。焦先生便一纸诉状把利达房屋开发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

此间人士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对尚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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